本約定條款之目的,是為確立您於秉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本公司)經銷之深層按摩滾筒Rumble Roller台灣官方網站(以下簡稱本網站)購物、租借之權利與義務。當您於本網站進行訂購、付款、消費等相關行為,代表您已閱讀、知悉、並同意本約定條款之所有約定。若您未滿二十歲,請您的家長(或法定監護人)同時確實閱覽詳讀、瞭解並同意遵守本約定條款,您方得使用或繼續使用本網站之各項服務。
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:
1.借出方秉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及承租方(以下簡稱乙方)茲為出租相關物品(以下簡稱滾筒)乙事,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。
第二條 出租物品:
1.甲方所提供的滾筒為通過合格商檢之產品。滾筒非全新品,但具正常使用功能並可正常使用。出貨前甲方對滾筒將善盡細心清潔、消毒、維護、並妥善包裝運送之責任。
2.為保持滾筒的外觀及功能,甲方將定期更換物品,以確保滾筒的外觀及功能完好。
3.乙方得於簽署本合約前向甲方索取滾筒外觀照片以確認滾筒狀況。合約簽署後不得以滾筒狀況為由退租。
第三條 契約標的:
1.本契約條款與網站中所列之約定、注意事項及細節及本契約所附之使用須知、滾筒租借表單及文件等皆為本契約之一部分。乙方於網站上、租借表單內或簽屬本契約書面文件後成立並生效。
第四條 租期及租賃物返還義務:
1.本合約以標的物驗收手續完成後,乙方收到標的物之隔日為起租日,乙方收到標的物為甲方根據物流系統貨態追蹤認定。單次承租為10天。【租期計算方式:設4/8收到商品,則4/9開始計算至10天之後4/18歸還】。
2.甲方會於租期屆滿前2日透過簡訊、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通知乙方租借時效,但乙方有義務需自行注意租賃時間,若逾期返還將按照天數計算扣除押金,詳見第九條。【例:若4/8收到商品,4/18歸還,乙方需在2日內,4/20前將物品寄回】。
第五條 租金:
1.租借滾筒租金以官網標價為主,運費及清潔費為乙方吸收,故租金內容只含運費及清潔費。甲方將盡力維護官網上所有資料之正確性,但若有異常,甲方保留拒絕訂單受理或事後取消訂單之權利。
2.乙方完成滾筒預約前須支付全額【租金】及【押金】,甲方於乙方完成支付後將安排寄出滾筒。
第六條 租金給付:
1.甲方提供現金、匯款、行動支付等租金給付方式。
2.乙方於完成滾筒租借表單填表並通知甲方,由甲方通知匯款48小時內完成匯款,若甲方未收到付款通知,將視同取消訂單,不另行通知。
3.押金退款亦按照乙方原付款方式或雙方協議方式進行退款。
第七條 押金:
1.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日按本合約租金官網上標價付款方式繳付,以保留優先承租權。
第八條 出租物件之寄送及歸還:
1.甲方將於收到乙方付款款項2個工作天內將滾筒寄出乙方於滾筒租借表單上所載之地點。因應滾筒出租數量有限,若碰上甲方滾筒數量不足以租借,甲方需於乙方付款款項前先行告知庫存不足並會另行通知寄貨時間。
2.選擇物流方式配送之乙方,一旦滾筒寄出,若因任何原因致決定不收貨,請直接寄回無須支付任何費用,當甲方收到滾筒確認滾筒無誤並會退回押金;若乙方因任何原因不收卻不寄回,則甲方有權利沒收乙方全額租金及押金。選擇超商配送之乙方,按照超商之規定未取長達7天商品將會主動寄回甲方;乙方如有成功取件,則按本合約上規定體驗流程正常進行。
3.呈上述,無論乙方是忘記取貨、警衛沒通知或是不知道已到貨,仍然計算在租期中,乙方有義務需自行注意貨態。如第三方物流業者貨運公司因節慶、假日、天災等不可抗之因素致滾筒送達發生延誤者,於不影響甲方之營運下,滾筒之歸還日期得依據延誤送達之天數向後順延。
4.甲方將妥善包裝寄送之滾筒。乙方收到滾筒後,應保留原包裝紙箱、緩衝包材及說明書(以下統稱”包材”),於寄回滾筒時應以原包材包裝妥當以為防護。原包材若或說明書遺失或明顯損壞者,乙方應負擔包材成本費用新台幣100元整;若因此原因造成滾筒送達甲方手上時檢查發現無法正常使用,則甲方有權利扣除乙方押金1000元整。
第九條 展期及逾期處理:
1.乙方得以提早歸還,乙方欲續租滾筒者,應聯繫甲方並取得甲方之同意後重新簽訂契約,始為有效;逾期歸還第一天到第三天(含)甲方有權從乙方給付押金中扣除新台幣50元整,第四天到第十天扣除新台幣150元,第十天以上(含)將沒收1000元保證金並依然需將產品歸還。扣除金額將以累加方式計算。
2.乙方同意如有逾期未歸還或欠繳租金等情事,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出租物件衍生之費用。乙方於依本合約方式歸還滾筒前,其權利義務乃以本契約之約定為準。
第十條 承租人檢查、保管及妥善使用義務:
1.乙方於收到滾筒後應立即檢查商品之狀態,清點數量並拍照,若有破損、變形等狀況者,應於收到物品之二日內通知甲方。如有破損、無法使用等狀況可歸責於甲方,甲方將視狀況補寄送或更換,補寄或更換相關運費由甲方承擔。
2.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滾筒,禁止轉租、出賣、設質、抵押、讓與、擔保、典當滾筒等行為。租賃期間滾筒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,本契約僅係將滾筒及相關配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賃予乙方使用,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。
第十一條 其他租用須知:
1.其他補充之遺失損壞賠償責任及注意事項、交易細節等,詳如甲方服務網站及滾筒租借表單所載。乙方簽署本約即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同意租用須知內容。
2.除另有約定,雙方之通知與郵寄,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;並取得以雙方約定之電郵地址、電話號碼、即時通話軟體進行聯繫。
第十二條 合意管轄:
1.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甲、乙雙方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信原則協議之。若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